
近日,湖北武漢的陳女士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“服務湃”反映,她73歲的母親經常參加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中國人壽”)舉辦的活動。通過這些活動,母親兩年內購買了兩份保險。
陳女士稱,母親轉述業(yè)務員推銷第一份保險的說法是,每年繳費約1.2萬元,3年到期后取出時,會獲得約2.5%的年化收益。但實際上該保險需連續(xù)繳費10年,再存放5年。此外,母親無房產,但合同中卻有“房屋出租”的收入。母親每月退休金僅3000多元,而第二份保險合同中的收入卻是8萬元。她懷疑業(yè)務員誘導母親購買了保險。
7月11日,中國人壽湖北省武漢市收展江北支公司李姓工作人員回應稱,辦理其中一項保險的業(yè)務員現(xiàn)已離職。7月21日,澎湃新聞針對該保險的性質,以及陳女士母親是否能退保,如果退保如何退費等問題再次詢問該李姓工作人員,其表示不對接媒體,隨即掛斷了電話。
中國人壽湖北省武漢市江南中介業(yè)務拓展部的袁姓業(yè)務員則回應稱,在給陳女士母親辦理保險時,他是按行業(yè)慣例,根據保單需要,估算后填了收入。
陳女士母親第一份投保單收入來源,含“房屋出租”一項,但她沒有房屋。本文圖片由受訪者提供
女子稱其母健康和財產狀況都被保險業(yè)務員虛構
陳女士介紹,她母親今年73歲,此前經常參加中國人壽組織的“免費一日游”、“節(jié)日送禮”等聽課活動,活動中會發(fā)米、油等禮品。
陳女士稱,2023年5月母親參加類似上述活動時,被銷售人員引導購買了一份“鑫享鴻福+鑫尊寶(萬能型)(C款)”的產品。陳女士轉述她母親的說法稱,當時的銷售人員來自中國人壽湖北省武漢市收展江北支公司,姓李?!皩Ψ礁嬖V她每年繳費約1.2萬元,連續(xù)繳3年。期滿后從賬戶取錢會獲得約2.5%的年化收益。今年5月,母親卻說,中國人壽App推送信息顯示,該保險后續(xù)仍要續(xù)費7年?!?/p>
陳女士提供的保單顯示,產品名稱為“鑫享鴻福+鑫尊寶(萬能型)(C款)”,成立日期為2023年5月29日,產品首次保費為12050元 ,營業(yè)單位名稱為“中國人壽湖北省武漢市收展江北支公司”。
陳女士介紹,2025年5月,她閱讀保單條款后發(fā)現(xiàn),這份保險需連續(xù)繳費10年,再存放5年,總計15年。同時她還發(fā)現(xiàn),雖然母親與她同住,并沒有房產,但保險合同里卻多出一項母親有“房屋出租”的收入。
第二份投保單“病史詢問”
此外,也是這個時候,陳女士才知道,今年5月,母親參加中國人壽的活動后,又購買了一份“鑫益鴻運+如意寶(萬能型)(2024版)”。陳女士查閱保險合同發(fā)現(xiàn),合同載明的利率為“年利率不低于1.5%”。但母親告訴她,業(yè)務員說年利率有2.65%。
保險合同顯示,產品首次保費為30050元,產品名稱為“鑫益鴻運+如意寶(萬能型)(2024版)”,營業(yè)單位名稱為“中國人壽湖北省武漢市江南中介業(yè)務拓展部”。
陳女士稱,2020年母親做過心臟手術。但保險合同的健康詢問項“是否有既往病史”填的卻是“否”。另外,母親每月退休金僅3000多元,但這份保單填寫的年收入卻是8萬元。她懷疑,母親是在業(yè)務員的誘導下購買了這兩份保險。
陳女士希望,中國人壽能督促相關業(yè)務人員就銷售過程是否存在誘導、保單填寫是否存在不實信息等問題作出說明。如果情況屬實,她希望退保,并曝光銷售人員的不當行為。
第二份投保單顯示“年收入8萬元”
回應:未詢問具體收入和健康情況
此前,陳女士曾撥打國家金融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金融消費者投訴電話,投訴中國人壽業(yè)務員誘導母親購買保險。隨后,兩名工作人員分別聯(lián)系了她的母親。但截至目前,雙方尚未達成一致意見。
7月11日,為陳女士母親推介第一份保險的李姓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稱,該公司確實有組織聽課的活動,當時給陳女士母親辦理業(yè)務的是他的同事,該同事已離職。對于陳女士的投訴,他稱不清楚三年前購買保險的詳細情況,客戶可以隨時來公司溝通。
中國人壽湖北省武漢市江南中介業(yè)務拓展部袁姓業(yè)務員給陳女士母親辦理了另一份保險。7月11日,該袁姓業(yè)務員回應澎湃新聞稱,給陳女士母親辦理業(yè)務時有錄音錄像。他們詢問了她的基本情況,但沒有詳細詢問具體收入,而是按照行業(yè)慣例,根據保單需要估算后填寫收入,也沒有詳細詢問健康情況。
該袁姓業(yè)務員介紹,陳女士母親購買的保險適用年齡在75周歲以下,只要符合年齡即可自行購買,無需告知家人。后續(xù),他會繼續(xù)與陳女士母親聯(lián)系,嘗試解決問題。
律師:可主張撤銷合同并要求全額退保
就此事,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表示,根據《保險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(一)項、《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》第六條第(一)項,《保險法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投保人具有如實告知的義務,但前提條件是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詢問。若業(yè)務員未詢問或誘導投保人虛假回答,甚至代填信息,引導投保人投保,應當視為業(yè)務員對詢問的實質性放棄,進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。在此情形下,即便未來發(fā)生保險事故,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。
邢鑫表示,在這一事件中,陳女士及母親可考慮依法主張撤銷合同并要求全額退保。